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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就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管理的有关问题下发了文件,提出了明确意见。现将《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管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函[2008]194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336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应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全市各药品批发企业已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的要负责收回,已购进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主动向供货单位退货,不得销售。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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